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9號
- 原告
- 凱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 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懋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61,3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1,8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