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號
- 原告
- 震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王綉玟 當事人__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