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松即信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6,0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7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