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0號原 告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2,79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