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張鎮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惟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9,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