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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游文科
  •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瑞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雅玲即世騏機械起重工程行、李國英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惟其中債務人李國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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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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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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