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瑞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雅玲即世騏機械起重工程行、李國英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惟其中債務人李國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