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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瑞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謝雅玲即世騏機械起重工程行、李國英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惟其中債務人李國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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