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劉玫菱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