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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9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誼

上原告與被告偉業鑫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5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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