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誼 上原告與被告偉業鑫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5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