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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告
邱智萍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告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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