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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歐敏輝

  • 原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被   告 歐敏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 人 趙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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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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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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