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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被告
歐敏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趙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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