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 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被 告 歐敏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 人 趙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