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敏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56,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