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啟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9,2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