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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文爵李立傑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啟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9,2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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