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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9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告
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祥裕
被告
林文雄
被告
管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捌萬壹仟捌佰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坤公司
    )邀同被告林祥裕、林文雄、管怡欣為連帶保證人,於附表
    所示時間,向原告借得如附表所示金額,約定清償期、利息
    均按附表所示計算,本息定額攤還。如債務人所負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償還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即喪失分期攤
    還之期限利益,且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仲坤公
    司於民國102年11月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獲
    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3件、
    授信約定書6件、存放款餘額歸戶明細表、拒絕往來戶公告
    資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1件(均影本)為證,被告林
    文雄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
    金額。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長宜
~F0
┌───────────────────────────────────────────────┐
│附表:(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91號)                                                           │
├──┬────┬────┬────┬────┬───┬───────┬────────────┤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清償期  │餘欠本金│利率  │  計息期間    │           違約金       │
├──┼────┼────┼────┼────┼───┼───────┼────────────┤
│ 1  │101.4.6 │0000000 │104.4.6 │ 749793 │4.97% │自103年3月10日│自10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清償日止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2  │102.4.3 │0000000 │103.4.3 │0000000 │ 3.6% │              │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 │
├──┼────┼────┼────┼────┼───┤              │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 3  │102.6.25│0000000 │107.6.25│0000000 │4.25% │              │率20%計算。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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