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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8號

返還代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告
葉振賢
被告
嘉湧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富

當事人間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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