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辛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8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