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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8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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