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1號
- 原告
- 楊元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達昆
- 被告
- 丞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仲翔
- 訴訟代理人
- 廖盈惠
- 被告
- 廖敏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丞央實業有限公司、廖敏彥應於5日內將其等分別於103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二狀繕本以掛號郵寄原告,並將掛號回執呈送本院。
三、原告應於收受上開民事答辯二狀繕本後7日內,就被告答辯內容以準備書狀具狀陳報意見提出於本院,並將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