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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告
楊元銘
訴訟代理人
李達昆
被告
丞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仲翔
訴訟代理人
廖盈惠
被告
廖敏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丞央實業有限公司、廖敏彥應於5日內將其等分別於103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二狀繕本以掛號郵寄原告,並將掛號回執呈送本院。

三、原告應於收受上開民事答辯二狀繕本後7日內,就被告答辯內容以準備書狀具狀陳報意見提出於本院,並將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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