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萓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端子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仁傑
- 法定代理人
- 原 審
- 訴訟代理人
- 簡祥紋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宜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端子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9,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