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萓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端子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仁傑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端子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9,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