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張清洲
- 上訴人即、楊斾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斾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因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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