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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上訴人
    楊斾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斾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因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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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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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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