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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85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告
光典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被告
雄鶴傳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威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以103年度補字第8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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