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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張清洲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49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碧枝
複代理人
陳明智
被告
私房茶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釗
被告
張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除法律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提出放款借據之內容,兩造曾約定關於本件借款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影本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5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前開合意管轄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私房茶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陳慶釗、張惠如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1年,自102年7月26日起至103年7 月26日止,其中借款之7.5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償還辦法依放款借據條款第3 條第1項第1款約定,自撥款後,每滿1個月付息1次,到期還清本金;復依放款借據條款第4條第1項第2款約定,本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3.145% 計算,上開借款利息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75% 訂定,並於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另依放款借據條款第5條第2項約定,債務人所負債務,如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遲延利率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習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 固定計算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私房茶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自103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自103年5月起陸續遭票據交換所通報大量退票,於103年5月16日被告已有退票未清償註記8張,金額共計10,547,090元,並於103年5 月23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依放款借據約定條款第11條第2 款、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1條第5款約定,原告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本件借貸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仍置之不理,原告爰於103年6月11日主張終止兩造間借貸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另被告陳慶釗、張惠如係本件借貸關係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條款第13條約定,應與被告私房茶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放款借據、本件借款資料之全部電腦資料查詢、被告陳慶釗、張惠如戶籍謄本、被告私房茶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結果及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之電腦資料查詢、原告103年6月5日健行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1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利息部分:
┌─────┬─────┬─────┬───────┐
│本金      │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新臺幣500 │民國102年4│民國103年6│3.145%        │
│萬元      │月26日    │月10日    │              │
│          ├─────┼─────┼───────┤
│          │民國103年6│清償日    │4.145%        │
│          │月11日    │          │              │
└─────┴─────┴─────┴───────┘
二、違約金部分:
┌─────┬──────┬─────┬────────┐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日        │                │
├─────┼──────┼─────┼────────┤
│新臺幣500 │民國102年5月│清償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萬元      │27日        │          │者依上開利率10% │
│          │            │          │,逾期6 個月部分│
│          │            │          │依上開利率20% 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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