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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

返還模具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告
基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冠玉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被告
金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敏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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