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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8號

原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誼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告
偉業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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