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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號

給付減資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張仲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湯慧雯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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