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減資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張仲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發運輸有限公司、湯慧雯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