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3號上 訴 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1733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6,69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94,750元+ 反訴部分1,711,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