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嘉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被告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乃瑜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代理人
被告(即鄭靜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鄭發棋
訴訟代理人
鄭清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告
李銘淵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親字第7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3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親字第7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