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祥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