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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祥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上訴人祥祐建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曉青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7,021 元(本訴部分17,021元、反訴部分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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