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常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巧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安醫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