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吳美蒼
- 法定代理人曾瑋瑩、林俊佑
- 原告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靳臨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3號抗 告 人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曾瑋瑩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承祐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相 對 人 靳臨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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