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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3號

抗告人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瑋瑩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相對人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相對人
靳臨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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