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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複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詩雨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庠川

      白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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