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徐文宗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詩雨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庠川 白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