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 原告
- 鋐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典餘
- 訴訟代理人
- 劉燕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國偉律師
- 被告
- 錦鈦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定安
- 被告
-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明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關於「⒋被告佶穎公司以受原告委託代工組裝、保修系爭產品,得向被告請求……」之記載,應更正為「⒋被告佶穎公司以受原告委託代工組裝、保修系爭產品,得向原告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