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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上訴人
錦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定安
上訴人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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