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 上訴人
- 錦鈦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定安
- 上訴人
-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