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7號
- 原告
- 蔡珮琳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被告
- 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陳育
- 法定代理人
- 蔡淳淳(原名蔡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佩琳」、「蔡佩琪」
,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蔡佩琪」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蔡珮琳」、「蔡珮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