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原 告 王世賢 被 告 王俊文 訴訟代理人 張芳瑛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兩造為父子關係,緣原告之父王福於民國91年2月18日立下 自書遺囑,將其所有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鎮 公司)及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紗公司)之股份分配 予其子即原告王世賢、訴外人王世澤、王敏洋。嗣被繼承人王福於93年7月16日死亡,遺囑於該日生效,原告因而取得 寶鎮公司及良紗公司之股份。惟因原告當時係公務員身分,不便將所取得之股份登記自己名下,因而借用原告之子即被告王俊文之名義登記,惟上開股份所衍生之股利仍由原告收取。 ㈡按所謂借名登記者,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此有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可參。本件系爭股份乃原告繼承而來,礙於公務員身分關係而將股份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依上開見解,兩造所成立之借名登記關係應與委任關係同視。另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定有明文。 則被告因借名登記關係所收取之股利淨額應交付於原告。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絛定 有明文。被告原本品學兼優,在校表現優異,然自96年間起因結交損友,成績突然一落干丈,此後更常有逃學逗留網咖紀錄,經學校訓導人員與父母勸導均無效,原告面對被告突如其來之轉變不知所措,從一開始的憤怒不解到最後深感無力與痛心。96年2月1日兩造更因細故起爭執,進而互毆並互相提告,嗣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將被告交付保護管束,原告則受不起訴處分,兩造誤會與隔閡越來越深,信任感蕩然無存,是原告復以本訴狀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 ㈢經查,102年度寶鎮公司所發放之股利為117萬2160元,此有股利憑單一紙可證。茲被告竟將該筆股利獨吞,未給付與原告,原告自得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該筆股利。另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則原告亦得請求被告將借名登記予其名下之良紗公司股權(份)192,000股,及 寶鎮股權(份)296,000股,移轉登記與原告。 ㈣聲明: ⒈被告應將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192,000股及寶 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296,000股移轉登記與 原告。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17萬2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登記於被告名下之股份,係被告祖父王福、祖母王蔡月及長輩,逐年分次於年度贈與免稅額度內贈與被告,並非如原告所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此為家族長輩眾所皆知。 ㈡原告另主張繼承上開二家公司股份時,因礙於公務員身份,而將繼承之公司股份「借名登記」至被告名下,惟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原告曾於台中港務局任職,而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之經營性質非屬台中港務局所監督,揆諸上開法條但書規定,及銓敘部78年9月18 台華法字第305892號及79年5月24日(79)壹華法第字040183 號解釋函,原告雖具有台中港務局公務員身份,仍得擔任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故原告聲稱因繼承當時,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將公司股份「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自不足採信。更何況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股份,被告受贈時祖父王福仍健在,繼承尚未發生,原告又有何繼承權可言。㈢上開遺囑係被告祖父王福於91年2月1日所立,並於93年7月 16日仙逝後生效,按遺囑因立遺囑人單獨之意思表示成立,只須符合法律所規範之程序要件,即為有效遺囑。實務上,立遺囑人直至繼承發生前,皆可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而不需具備任何理由。本件實因原告沉迷簽賭,曾因積欠巨額賭債而由被告祖父代為清償,因此不願將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股權移轉與原告,此情形家族長輩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此從遺囑完整版本附表備註欄所載內容即可得知一、二。原告提起本訴自無理由, ㈣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固主張登記於被告名下之寶鎮公司及良紗公司之股份,原係原告之父親即被告之祖父王福之遺產,原應由原告依法繼承,惟因礙於公務員之身份,乃暫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等語。惟查: ⒈依據原告所提出訴外人王福於91年2月28日所書立之遺囑 內容,關於遺產之分配概略如下: ⑴土地及房屋部分: ①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由長子王世賢繼承。 ②台中縣清水鎮○○路000號房屋,由次子王世澤繼承 。 ③台中縣清水鎮○○路00巷00號房屋,由三子王敏洋繼承。 ④台中縣清水鎮○○路000號房屋,父母在世期間之生 活膳食由次子王世澤夫妻負責,雙親百年後,上開房屋由次子王世澤繼承。 ⑵祖產部分: 下湳子(266、267)號祖厝、下湳子(365-2、365-3)號由王世賢1/2,其餘1/2由王文宏兄弟繼承之。 ⑶公司股數: 良紗公司、寶鎮公司各人股數如附表。 ⑷紅利分配: ①寶鎮公司:父母贈與股,父母1/2、三兄弟1/2。私股不在此限。 ②良紗公司:父母1/2、三兄弟1/2。 ⑸動產:由三兄弟共同分配。 ⒉由上開王福所書立之遺囑及附表內容可知,王福於遺囑當中,除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之股份外,其他遺產均有分配予三位兒子(包括原告)。唯獨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之股份,逕分配予其他二位兒子及被告,顯係刻意為之。 ⒊另查,依被告所提出由王福於89年7月17日所製作之「寶 鎮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投資認股資料」、「寶鎮分期繳股款數明細」、「王福家族投資寶鎮公司股數明細」、「分期繳股金明細」等資料可知,早在89年間,即王福過世之前,兩家公司之股份,即分別登記予王世澤、王敏洋及被告,而排除原告名義。參以證人即原告母親蔡王月證稱:當初這二家公司的股份沒有登記給王世賢,都是我先生(即 王福)在世時處理的,當時王世賢也有同意;王世賢說這 樣對張芳瑛(即被告母親)比較能夠交代;被告名下的股份是我先生在世時就登記的等語(見本院103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筆錄)。參以兩造均不否認被告係原告之非婚生子女(即原告與被告母親張芳瑛並沒有婚姻關係),但基於被告 確實係王家子嗣,則王福生前將其部分財產直接贈與被告,亦符合長輩關照後嗣之習慣。故被告抗辯,其名下之二家公司股份,係王福生前逐年贈與等情,自可採信。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二家公司之股份,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云云,自與事實不符。 ㈡紅利分配部分: ⒈證人王蔡月於本院審理中又證稱:王福的遺囑中關於二家公司紅利之分配,如果是父母贈與的(即王福生前贈與的),將來公司的紅利,父母(指王福、王蔡月)拿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給三兄弟分;但王世賢名下沒有股份,紅利要分給王俊文,王世賢不能領等語(見本院同日筆錄)。換言之,二家公司的股份,雖已登記給王世澤、王敏洋及被告,但紅利部分,倘王福、王蔡月仍在世,此部分之紅利王福、王蔡月仍可拿二分之一。至於原告,則因公司股份原本就是王福要贈與被告,故原告亦不能參與分配其餘二分之一的紅利。 ⒉另證人王蔡月雖又證稱:因考慮兩造畢竟是父子,因此她會將被告名下股份所分配的紅利,再分一半給原告等語( 見本院同日筆錄),核與原告於本院同日審理中自承:「 我有領到王俊文名下股份紅利的一半,紅利支票都是開王俊文的名字,我二弟王世澤會把支票交給我媽媽,我媽媽去領錢後再將一半分給我」等情相符。由此可知,原告之所以能分配被告名下股份之紅利,係證人王蔡月以長輩身分自行作主之結果,並非王福原先遺囑之真意甚明。故原告不僅並非系爭二家公司股份之實際權利人,亦無參與分配股利之權利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名下系爭二家公司之股份,係王福生前贈與,並非原告暫借用被告名義登記,兩造間並無借名登記契約之關係,且原告就系爭二家公司股份之紅利,亦無分配之權利。從而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股份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102年度寶鎮公司股份之 紅利117萬2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淑英 原告所提王福遺囑內之附表: ┌──────────────────────────────────────┐ │ 王福家族投資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表 92年11月15日(附表四) │ ├────┬───────┬─────┬─────┬─────────────┤ │ 姓名 │父母贈與股金額│ 私股金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 │ 王世澤 │ 296萬 │ 300萬 │Z000000000│台中縣清水鎮○○路000號 │ ├────┼───────┼─────┼─────┼─────────────┤ │ 王敏洋 │ 296萬 │ 12萬 │Z000000000│台中縣○○路00巷00號 │ ├────┼───────┼─────┼─────┼─────────────┤ │ 王俊文 │ 296萬 │ 0萬 │Z000000000│台中市○○區○○街0000號 │ ├────┼───────┼─────┼─────┼─────────────┤ │ 合計 │ 888萬 │ 312萬 │ │ │ ├────┴───────┴─────┴─────┴─────────────┤ │ 王福家族投資良紗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表 92年11月15日 │ ├────┬─────────────┬─────┬─────────────┤ │ 姓名 │ 股數金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 │ 王世澤 │ 284萬 │Z000000000│ 台中縣清水鎮○○路000號 │ ├────┼─────────────┼─────┼─────────────┤ │ 王敏洋 │ 392萬 │Z000000000│ 台中縣○○路00巷00號 │ ├────┼─────────────┼─────┼─────────────┤ │ 王俊文 │ 192萬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街0000號 │ ├────┼─────────────┼─────┼─────────────┤ │ 王蔡月 │ 377萬 │Z000000000│ 台中縣清水鎮○○路000號 │ ├────┼─────────────┼─────┼─────────────┤ │ 合計 │ 1,245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