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5號
- 原告
-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發
- 被告
-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1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