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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

上訴人
何明鴻
被上訴人
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垂宗
被上訴人
楊垂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楊垂山間因103 年度訴

字第243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 萬2,45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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