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
- 上訴人
- 何明鴻
- 被上訴人
- 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垂宗
- 被上訴人
- 楊垂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楊垂山間因103 年度訴
字第243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 萬2,45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