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楊垂宗
- 上訴人何明鴻、年度訴
- 被上訴人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垂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上 訴 人 何明鴻 被 上訴人 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垂宗 被 上訴人 楊垂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楊垂山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43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 萬2,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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