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