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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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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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