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建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