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素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文雄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