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佳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文雄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