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揚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豐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4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