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上 訴 人 程中興 恩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堂因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