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葉玉琪

  • 上訴人
    程中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上 訴 人 程中興 恩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堂因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