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
- 上訴人
- 程中興
- 上訴人
- 恩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玉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堂因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