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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訴人
程中興
上訴人
恩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堂因103年度訴字第252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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