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 告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美惠律師 被 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被 告 王松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