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王松山、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傅宗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財產權之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就於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元,合計金額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