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9號上 訴 人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涼洲 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7950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