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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楊熾光

  • 當事人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涼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9號上 訴 人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涼洲 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7950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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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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