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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上訴人
被告
暉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諸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纓(原名陳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暉洪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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