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暉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潤纓(原名陳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暉洪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