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興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