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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賴恭利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7號

上訴人
淯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2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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