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7號
- 上訴人
- 淯誠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23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