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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1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4號

原告
活林文創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明
訴訟代理人
鄺允雄
被告
星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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