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承果貿易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宜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助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9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7 日送達生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