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0號
- 原告
- 浩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瑞山
- 被告
-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9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8,122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